新保险法十月一日实施 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房产

2009-03-03 10:32:12|来源:北京晚报
摘要|

  (记者傅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了。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保险法将在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可投股票房地产

  记者看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不动产”内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称,新版保险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第106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原版本“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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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可以理解为买楼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等行为。”保险业权威人士表示。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曾明确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投资,主要集中在自有物业,基本上没有投资在房地产开发和买卖、炒房等方面。

  首次设立“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免责条款不能含糊

  看不懂合同是投保者经常遇到的问题,新保险法更强化了公司的说明义务。现行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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